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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軍訓教官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程序

主旨:教育部109年8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0879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3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性平法第23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避免報復情事。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學校應審酌被害人之意願、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及避免報復情事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二、有關軍訓教官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辦理方式如下:
(一)事件調查中: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軍訓教官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之暫時性措施,應依性平法第23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得採取必要之處置;視狀況要求其請假靜候調查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請(休)假及主管職務代理規定辦理。
(二)經調查屬實者,參考「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實處理程序」流程圖(如附件)辦理。

三、另旨揭函釋所列教育部104年4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42214A號、104年5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65660號及105年6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734號函,仍自109年6月30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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