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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涉訟之權益保障及協助

主旨:有關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因調查程序而涉訟之權益保障及提供協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1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08404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依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倘因調查程序而涉訟,學校及所屬機關應本權責提供協助,以維性平法調查程序之安定性。說明如下:
(一)「因調查程序而涉訟」係指調查小組成員受所調查事件之當事人(含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代理人)或協助調查之人對渠提出訴訟,而列為被告。其協助參考「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稱該辦法)第7條規定,包括延聘律師為調查小組成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二)下列適用該辦法者,逕依該辦法辦理輔助:
1、服務於事件管轄學校之專任教師,經事件管轄學校所聘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者。
2、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以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1條至第14條,有關各不同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之情形,服務於被害人現所屬學校或多名行為人相關學校之專任教師,代表所服務學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者。

(三)不適用該辦法者,依性平法第10條及防治準則第21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請學校於所編列之性別平等教育經費預算支應其涉訟所需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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