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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函釋辦理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其調查及輔導程序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1月1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4116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體育署107 年3 月14 日臺教體署學( 一) 字第1070009051號函所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聘任、管理及輔導作業流程表」予以廢止。

三、本校對於所屬專任運動教練涉及不當管教案件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之迴避原則,避免由同一人擔任該案之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以免調查及輔導工作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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