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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具備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才資格者,受邀參與非本職學校案件之調查會議,得否以公假應邀出席並同時支領出席費疑義案

一、依教育部108年11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61722號函辦理。

二、本校符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資格者參與校內外調查工作,其出席費之支給情形,說明如下:

(一)不得支領出席費者:本校人員與跨校事件本校指派之代表。有出公差之事實時(例如配合受訪者於外地召開調查會議),由各自學校支應其所屬人員之出差旅費。

(二)支領出席費者:

1、外聘專家學者(跨校學校邀請校外專家代表者,由跨校學校支應出席費及交通費)。

2、本校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資格者,受事件管轄學校邀請參與調查工作,由本校予以公差(假)登記,並由事件管轄學校發予出席費及必要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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