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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各縣市學校軍訓人員不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結果,其提起申復之時點疑義

一、依教育部108年10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22655號函辦理。

二、旨揭軍訓人員倘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認定其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由性平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並由學校依性平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移送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三、學校依性平法第31條第3項後段通知其處理結果後,其對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復,申復提起之時點,依教育部105年6月2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734號函(諒達)敘明因該等人員之議處需報教育部核准,爰其申復之時點係比照教師之案件,於學校報教育部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該當事人,其即得提起申復。

四、請本校相關單位依前項說明之規定,倘本校軍訓人員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議處案,得於本校人事室做成議處決定並報教育部核准時,通知該軍訓人員向本校秘書室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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