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課後社團人員、代理代課鐘點教師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師人員,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事宜
一、依教育部108年8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12231號函辦理。
二、旨揭有關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課後社團人員、代理代課鐘點教師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師人員,倘同時於多所學校服務,並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9項規定情形(於調查程序予以暫時停聘)者,事件管轄學校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通知其他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其他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性平法第27條之1第3項規定,於查證「事件管轄學校調查結果」屬實前,依同條第9項規定,併予以暫時停聘。
二、旨揭有關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課後社團人員、代理代課鐘點教師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師人員,倘同時於多所學校服務,並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9項規定情形(於調查程序予以暫時停聘)者,事件管轄學校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通知其他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其他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性平法第27條之1第3項規定,於查證「事件管轄學校調查結果」屬實前,依同條第9項規定,併予以暫時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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