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一覽表」第11項所列調查相關費用支給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6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88013號函辦理。
二、旨揭教育部於108年6月4日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酌修正支給要點中有關稿費之支給規定,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6月13日以主預教字第1080101375號函復教育部,依支給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有關文件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等,不得支給稿費。以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係學校依法應辦事項,校內人員應學校指派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並撰寫調查報告,屬其業務執掌範圍,基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不得支給稿費。
三、爰教育部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上開說明與107年12月18日修正之支給要點規定,修正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一覽表第11項所列之調查費支給說明。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每次調查會議出席費以2,500元為上限,會議依調查對象不同以場次計,每場次2-3小時為原則。
(二)被害人現就讀學校指派校內代表參與調查者,自行比照事件管轄學校人員處理補休或加班費。外聘專家學者參與調查者,則自行支應出席費。
(三)調查報告撰稿費支給標準調整為每千字680元至1,020元。事件管轄學校及被害人學校人員不得支領撰搞費。
(四)外聘專家學者由邀請學校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二、旨揭教育部於108年6月4日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酌修正支給要點中有關稿費之支給規定,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6月13日以主預教字第1080101375號函復教育部,依支給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有關文件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等,不得支給稿費。以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係學校依法應辦事項,校內人員應學校指派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並撰寫調查報告,屬其業務執掌範圍,基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不得支給稿費。
三、爰教育部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上開說明與107年12月18日修正之支給要點規定,修正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一覽表第11項所列之調查費支給說明。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每次調查會議出席費以2,500元為上限,會議依調查對象不同以場次計,每場次2-3小時為原則。
(二)被害人現就讀學校指派校內代表參與調查者,自行比照事件管轄學校人員處理補休或加班費。外聘專家學者參與調查者,則自行支應出席費。
(三)調查報告撰稿費支給標準調整為每千字680元至1,020元。事件管轄學校及被害人學校人員不得支領撰搞費。
(四)外聘專家學者由邀請學校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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