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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處理原則」

一、依教育部108年5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67810號函辦理。
二、旨揭教育部鑒於我國學校辦理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日益增加,為預防及妥善處理是類活動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爰提供「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處理原則」參考辦理。
三、因參與活動之外國學者專家,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條第7款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之教師、職員或工友,爰不適用性別平教育法,係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外國學者專家於活動以外之行為,非屬本原則所定學校處理範圍。
四、倘本校教職員工生疑似遭受外國學者專家性侵害或性騷擾,本校辦理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之主辦單位於知悉後應依相關法制規定進行通報外,並應積極協助疑似被害人依以下法規申訴及調查:
(一)疑似被害人為學生:請本校辦理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之主辦單位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二)疑似被害人為本校執行職務之教師、職員、工友:請本校人事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之申訴及處理流程調查處理。
(三)為保障疑似被害人權益,請配合警察機關或學校之調查,必要時請本校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之主辦單位提供疑似被害人必要之協助(包括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或外語翻譯資源等)。
五、請本校各學術、行政單位辦理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時參考「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處理原則」(如附件)辦理預防及處理措施等,若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請本校該次辦理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之主辦單位提交所涉之事件處理情形至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據以規劃未來辦理活動之防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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