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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於事件處理過程申請閱卷之處理,茲依各程序階段提供補充說明(如附件一覽表)

一、依教育部108年4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19052號函辦理。

二、旨揭依據教育部第8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第3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為釐清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程序法)第46條所定之閱卷疑義,教育部於107年10月18日函詢法務部,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14日函復教育部,綜整該部意見略以: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過程之事證資料、紀錄、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等,涉及性平會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應可認係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若調查報告內容涉及個人隱私及依相關法規有保密必要之事項,於法定調查處理程序中,原則上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應予保密之資料。另程序法第46條第3項所定,摒除相關應予保密等資料外,仍應准予閱覽,相關個案所涉調查紀錄及調查報告等資訊,於程序進行中,依程序法第46條規定,就可供閱覽之資料範圍,請依具體個案事實再予審認(教育部100年7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00109290號函參照)。

(三)倘非在行政程序進行中向學校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即無上開程序法規定之適用,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或檔案以外之政府資訊,而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另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行政調查程序,非刑事偵查程序,自難援引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四、依上開法務部意見,並依教育部部歷來就閱卷之相關函示,分別依事件處理程序階段、當事人閱卷主體、得閱或不得閱之內容、閱卷方式、法規依據等,綜整研擬補充說明(如附件),請本校各單位據以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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