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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於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主動瞭解學校相關人員有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疏失案

一、依教育部108年2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2281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依據監察院106教調30審核意見、教育部第8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

三、查性平法查性平法第21條規定:

(一)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三)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四、次查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該調查小組係依性平法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屬實,並依性平法第31條第2項 規定,協助性平會提出調查報告。

五、為維護前揭事件當事人權益並落實性平法之規定,如事件當事人於學校處理過程指摘相關人員涉有行政疏失,或調查小組發現學校明顯違反性平法規定程序之情形時,應載 於調查報告,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據以策進性別平等教 育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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