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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訂定「大專校院迎新活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後續監管機制」』

一、依教育部108年1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08716A號函辦理。

二、旨揭教育部前於107年9月1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70146474號函發布「大專校院處理學生辦理活動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注意事項」(如附件),請各校依所列法令辦理。

三、為提升是類事件後續監管效能,避免再次發生類案,教育部規劃下列機制,請本校各單位併同「大專校院處理學生辦理活動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注意事項」辦理:

(一)事件列管方面:

1、如屬行為人及被害人身分明確之事件,應於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完成填報作業,由教育部檢視及審核,提供適法監督。

2、如屬行為人或被害人不詳之事件,學校除應依「大專校院處理學生辦理活動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完成查明疑似被害人或行為人身分之程序,並循教育輔導相關原則處理外,爾後接獲該事件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時,學校應主動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持續督導學校調查處理及輔導處置措施直至完成。

(二)事件檢討監督方面:

1、已發生疑似事件之系(科、所)或社團,於次一年度活動辦理前,學校應協助提供輔導及指導措施:

(1)活動執行成員應全體參加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宣導講習,採案例分享方式辦理。

(2)相關活動文宣或標語,應交由系(科、所)輔導教師或導師、社團指導教師或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人員指導及核閱。

2、前揭次一年度活動進行時,系(科、所)或社團應安排至少1名教師全程隨行,以輔導學生活動之進行,避免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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