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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通過調查報告時併明確議決行為人處置細節及不配合時因應措施

教育部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來函說明,順序調整如列,詳如附件:
一、教育部於95年訂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8小時課程,課程內涵包括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及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另為落實防治教育之執行,教育部於102年制訂「學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課程基準」,並自103年度起逐年辦理培訓。
二、校園性別事件經性平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時,併議決通過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時,應討論決定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問題,併應列明加害人若不配合時的因應處置措施。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及執行期間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三、上開課程指定執行者,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容,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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