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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運動教練涉入性別事件適用法規及程序說明

一、有鑑於邇來媒體時有對學校運動教練,嚴重違反教練職責情事之報導,為健全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選手)參與運動賽事權益,將依下列方式積極並落實辦理所屬運動教練管考機制:

(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依教育部103年5月20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14342B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督導管理。依該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體育署支薪分派於地方政府學校服務之專任教練:請依102年5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020015359B號令修正發布之「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自行聘任之外聘或兼任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99年6月14日台體(一)字第0990099465號函辦理,建議於聘約中明訂下列運動教練之義務:

1、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法規,維護校譽。
2、積極推動及發展學校運動選手之培訓,並保障選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3、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4、輔導或管教選手(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發展其健全人格;保障其身體自主權,並使選手(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5、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6、積極從事與提升專業知能有關之進修、研究或訓練、研習。
7、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選手(學生)個人或家庭之資料。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二、運動教練如有違反法令或聘約規定並經查明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納入年終成績考核、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停聘、解聘、不續聘,並視情節及類型,依據各該相關法令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依教育部103年9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26182B號令發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辦理通報作業;另,教練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消極資格情形者,請另通報本署予以撤照。

三、各校應掌握各運動代表團隊培訓概況,並引進輔導機制適時給予選手關心及協助。

四、「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聘任、管理及輔導作業流程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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